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及申請檔案應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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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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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 民國 103 年 6 月 12 日發布/函頒 )
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廿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 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 外國人申請應用檔案,以其本國法令未禁止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應用其政府檔案者為限。
五、 申請應用檔案未敘明具體理由或程序不符,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之。
六、 申請應用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之情形,得予駁回。但非全部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之情形,且可分割應用者,得為部分之准駁。
七、 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案,應在本署檔案應用處所為之。
本署檔案應用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卅分及下午二時卅分至下午四時卅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
八、 申請人進入本署檔案應用處所,應攜帶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三)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照相、錄影方式為之,並以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若有複製必要,由本署檔案管理人員陪同複製。
九、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 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違反前二點之行為,本署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一、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本署檔案應用處所;申請人如有必要暫時離開檔案應用處所,應將應用之檔案交還本署檔案管理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檔案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應 於檔案應用簽收簿註記還卷。
十二、 申請人應用檔案完畢,檔案管理人員應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案管理局所訂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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