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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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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5
  • 資料點閱次數:7783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流程圖

(資料來源為:法務部編印「政府資訊公開法」文宣品)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流程 簡易說明:

書面或電子傳遞申請=> 審查=> 核准、通知 =>對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流程 詳細說明(如上方流程圖):

1. 書面或電子傳遞申請
(1) 申請人: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
(2) 申請方式或要件不備者,通知其於7日內補正;資訊非受理申請機關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除說明情形外,如確知該資訊作成或取得來源,應函轉該政府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2. 審查
(1) 審查有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本法第18條第1項)若資訊部份有上開事由者其他部份仍應公開或提供;若因情勢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應受理申請。
(2) 向第三者諮詢:涉及特定個人、法人團體之權益者,原則上應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10日內表示意見。
(3) 申請提供審查期限為15日;申請更正或補充審查期限為30日。必要時得延長原審查期限一次。

3. 決定之通知
(1) 核准、通知。(繳費)
(2) 一部或全部駁回。通知。對決定不服得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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