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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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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社會勞動的執行時間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6
  • 資料點閱次數:2411

 

原則上於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內為之,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本署核定之執行機構均訂有每日履行時間,惟於必要時,經執行機構與社會勞動人之同意,得延長或提早於夜間或清晨為之,且每日不以8小時為限,但至多不得超過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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