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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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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罪協商金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0
  • 資料點閱次數:2334

二、認罪協商金簡介

什麼是「認罪協商」制度?

被告犯罪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法官常需耗費相當之時間與心力進行審理程序,為使有限之司法資源能妥適運用,我國參考美國之認罪協商制度,並審酌我國國情、簡易判決處刑、簡式審判程序之適用範圍等各種狀況,於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明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一定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上開條文並於93年4月7日修正公布。


1.協商之事項?

1) 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2)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3)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4) 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2.為什麼要採行認罪協商制度?

為使事證明確之非重罪案件得以快速終結,讓法官有足夠之時間及精神致力於重大繁雜案件之審理,亦讓被告有機會補償他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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