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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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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起訴處分金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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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起訴處分金簡介

1.什麼是「緩起訴」制度?

治安惡化,犯罪增加,是很多國家共同面臨的現象。如何以有限之司法資源,解決數量龐大之刑事案件,乃成為各國刑事訴訟制度之重要課題。目前各國對此問題之主要解決方式有:微罪不舉、司法外處遇、簡易程序判決處刑、緩起訴制度與認罪協商,以求於刑事案件,依案情之輕微或重大,以及當事人對該案件有無爭執而異其程序,以便能將大部分司法資源投入較重大或較有爭議之案件。
而法務部也規劃以有限的刑事司法資源,並針對近年來的犯罪狀況及其趨勢,參酌國際刑事政策的走向及國民法意識的變遷等因素,訂出「重罪重罰、輕罪輕罰」之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根據這樣的刑事政策,乃於91年1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同年2月8日總統公布施行,確定緩起訴制度在我國的法律地位。

而檢察官對於已經具備追訴要件的犯罪,在一定之條件下,以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如被告信守承諾,在緩起訴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後,檢察官不再對其進行訴追,亦即被告不必上法院接受審判。


2.為什麼要採行緩起訴制度?

讓犯輕罪之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且讓他有機會補償他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


3.緩起訴期間檢察官會命被告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有那些?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過書。
3)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5)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是故檢察官依法得命緩起訴處分之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此即所謂「緩起訴處分金」之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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