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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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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社會勞動人於勞動期間可否收受督導贈與之金錢或其他物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6
  • 資料點閱次數:1597

社會勞動人基本上仍係執行國家刑罰,其與執行機構之間非屬聘僱關係,係無酬行為。為避免衍生不必要之誤會或勞動關係複雜化等,社會勞動人不得收受機構贈與之任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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