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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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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有前科者,能否執行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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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6
  • 資料點閱次數:2298

原則上如前已有三次以上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累犯,或前曾受逾6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故意再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執行之累犯,或假釋中故意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或三犯以上施用毒品,或數罪併罰,有四罪以上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均不准許其再執行社會勞動。其他前科由檢察官依個案情節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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