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1條依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不得從事社會勞動,例如中風、癌症。又如有罹患結核病,尚未治癒者,或有不能自理生活者,不能執行社會勞動。這些患有疾病或殘障者,由檢察官視個案狀況認定之。最好能提出體檢表,以供檢察官審核。又於執行社會勞動中,發現有身心健康確實無法執行,會撤銷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