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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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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制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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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制度簡介

為協助被害人、加害人、雙方家庭及受到犯罪事件影響的個人或社區成員,有機會陳述、表達需求及感受,提問與對話,進而自主決定是否討論及處理經由犯罪事件所造成的問題。

壹、實施原則

一、以地檢署偵查中之案件為主,地檢署應審慎選擇適當進行修復之案件及有參與意願之當事人;其他機關轉介之案件,得由地檢署評估是否受理及向轉介機關收取相關費用。

二、重大暴力犯罪須由被害人一方主動發起。

三、依罪名、犯罪結果及當事人特性,排定適合參與本方案當事人之優先順序,惟順位在後者如經評估仍認合宜,亦得進行。

 四、參與當事人或案件性質須具備下述要件:

  (一)加害人必須先承認其行為,並有為該行為承擔責任之意。

  (二)無被害人之犯罪及兒虐案件,不列入。

  (三)未成年之被害人或加害人,應經監護人同意或陪同參加。

 五、尊重當事人之自主意願及權利,如當事人一方在任何階段表達無參與意願,應即繼續原刑事司法程序。

 六、應公平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以強迫或不公平之方式引導或誘使當事人參與修復程序,亦不得有意或無意強制當事人道歉或接受道歉。

 七、適用修復式司法程序之案件,不影響其原有之刑事訴訟程序。刑事偵查案件如因依本方案進行修復式程序,致該偵查案件顯無法依「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三十五點規定限期終結者,承辦檢察官得簽經該署檢察長核准,暫行報結,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再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八、當事人於參與過程之陳述、協議及履行情形,該案件承辦檢察官或公訴檢察官得自行衡酌是否列入偵查終結處分或提供法院作為量刑之參考。

貳、實施流程(流程圖示請參考下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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