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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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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偵辦東山區農會人頭會員新聞稿_107.03.07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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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檢署偵辦東山區農會總幹事余O琴等人所涉106年度東山區農會選舉之行、收賄等案件新聞稿

發 稿人:柯怡伶襄閱主任檢察官

發稿日期:1073 7

臺南地檢署王聖豪檢察官偵辦余○琴、李○山、陳○銘、蘇○雄等4人所涉東山區農會106年度理、監事及會員代表選舉之行、收賄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分別為不起訴處分、提起公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案件來源

  臺南地檢署、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10512月至1062月間分別接獲民眾檢舉情資指稱:臺南市東山區農會現任總幹事余○琴與其配偶李○山共同主導以虛偽遷移農會會員戶籍(幽靈人口)等方式,虛增東山區農會會員,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檢察官接獲檢舉後,隨即指揮司法警察調閱105年度東山區農會會員入會資料、會費收入傳票及相關土地登記等資料,並傳訊相關人員與研析法律適用(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正確罪,規範對象以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為限)。

二、起訴事實與所犯法條

李○山為使余○琴順利獲聘為下任總幹事,利用農會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5條之11項、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自耕農得加入農會成為會員,且會員入會滿6個月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之規定,而涉嫌以下方式達上開目的:

(一)先於選舉日6個月前辦理土地過戶給陳○銘、蘇○雄,使陳○銘、蘇○雄取得自耕農資格入會。

(二)陳○銘、蘇○雄申請入會後,配合參選會員代表。

(三)陳○銘、蘇○雄當選會員代表後,以會員代表之身分投票給李○山派系之人,使該派系當選之理監事人數極大化。

(四)全體理監事1/2以上決議聘任余○琴擔任總幹事。

李○山、陳○銘、蘇○雄等3人間虛偽以「贈與」名義,將李○山所有而登記於余○琴名下之臺南市東山區前大埔段、東山段土地持分各申請過戶移轉予陳○銘、蘇○雄名下,嗣選舉過後,再以虛偽之「贈與」、「買賣」名義,各申請過戶至余○琴及尤○發名下,而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分別將上開不實之贈與、買賣等登記原因事項各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土地登記簿之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異動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涉犯刑法第216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明確,爰依法提起公訴。

另余○琴等4人所涉行、收賄罪嫌部分,經查陳○銘、蘇○雄等2人是人情因素以配合投票,且於東山區農會依序舉辦之會員代表及理、監事選舉投票後,李○山即再分別以「贈與」及「買賣」名義,再辦理過戶予余○琴及案外人尤○發名下,堪認李○山辦理上開土地持分之贈與,應僅係一供陳○銘、蘇○雄取得東山區農會會員資格之手段,陳○銘、蘇○雄配合李○山指示投票予特定理、監事或會員代表之行為,與渠等上開短暫獲贈土地持分間,應無對價關係。綜上,尚難認定李○山4人所為有涉犯農會法第47條之11項第2款及同條項第1款之行、收賄犯行,此部分均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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