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偵辦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黃○同貪污案件新聞稿_107.02.12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8
- 資料點閱次數:1403
南檢偵辦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黃○同貪污案件新聞稿
發稿日期:107年2月12
聯絡人:柯怡伶襄閱主任檢察官
臺南地檢署於106年5月接獲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報請指揮偵辦○達企業社承攬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曾文工務段之路容維護及綠美化工程,疑有未實際依約履行契約內容之工程,部分路段根本未予施作,致使本市道路雜草叢生、破壞市容,進而以不實之假照片佯裝確有施作,甚而以相同之照片重覆使用於不同之標案,提供予公務機關驗收並詐領款項等犯行,遂指派錢鴻明檢察官指揮偵辦。
經深入追查數月,發現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曾文工務段承辦人黃○同疑似圖利廠商,於多項標案中放水護航,使廠商獲取不法之利益。檢察官隨即指揮臺南市調查處、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官於107年2月1日持搜索票至臺南市共9處執行搜索,扣得相關文件資料,並傳喚承辦人黃○同、廠商實際負責人葉○德等被告及證人共15人。
全案經漏夜訊問後,檢察官認黃○同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葉○德涉有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及第339條等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重大,並均有串證及滅證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皆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檢察官將持續調查,以釐清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