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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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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檢署偵辦O泰灃公司非法吸金案件起訴新聞稿_107.01.23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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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檢署偵辦O泰灃公司非法吸金案件起訴新聞稿

               發 稿人:柯怡伶襄閱主任檢察官

               發稿日期:107123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泰灃企業有限公司吳○登等6人非法吸金而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案件來源

  臺南地檢署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於1068月底分別陸續接獲民眾之申告及告發狀,指稱設於高雄市之泰灃公司及其臺南辦公室人員以每年可領取6%增值金名義違法吸金,遂由黃淑妤檢察官指揮蕭閔如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積極偵辦。嗣於106119日至高雄、臺南等4處執行搜索,後續傳訊被告15人次,證人35人次;其中被告1人羈押,1人具保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二、偵辦經過

(一)檢察官接獲申告後,隨即調閱相關資料,發現泰灃公司及其負責人吳○登所申設之相關帳戶,自101年間起確有多筆款項匯入,惟數日內即遭提領一空,去向不明。且經清查發現吳○登近期亦有出售名下不動產之情形,疑似脫產,是本件除釐清相關犯罪事實外,為保障投資大眾之權益及保全日後犯罪所得之追徵、追繳,於10611月初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對吳○登等人核發搜索票時,同步就吳○登名下之休旅車(賓士ML350型)及其位於苗栗縣公館鄉之土地向法院聲請保全扣押,並經法院准予扣押在案。

(二)嗣於106119日,經檢察官指揮調查官在高雄市、臺南市等4處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契約、申購單等文件外,並發現吳○登購置位於高雄市鳳山區廠房內之製水設備共8組等物,遂當場依法逕行扣押,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

(三)吳○登、林○東2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林○東以10萬元交保,吳○登則以有逃亡之虞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嗣再深入詳查,勾稽卷證與扣押資料,發現林○菁、施○嬴、蔡○蓉及蔡○雄等人亦涉有本件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而釐清本件犯罪事實之分工及全貌。

(四)檢察官另於107111日就上開扣案製水設備共8組(均係105年間出廠,外觀新穎且功能良好,價值近千萬元)拍賣變價,惟因單價高昂無人出價應買,而無法拍定,為避免該設備及前揭休旅車因判決確定後價值貶損,將於扣案物移送法院後,由公訴檢察官聲請法院變價拍賣。

三、起訴犯罪事實

(一)吳○登係○泰灃公司負責人,林○東為該公司協理兼臺南區部部長,楊○菁為臺南三部部長,施○贏為臺南五部部長,蔡○雄為高雄區部部長,蔡○蓉原為臺南五部處經理,於1062月晉升為臺南六部部長,6人分別負責公司營運管理、招聘業務人員及招攬投資人等業務。

(二)吳○登等6人以年利率6%高於一般儲蓄保險及銀行定存利率等說法,向不特定民眾推銷「○泰灃生活顧問服務契約」,每單位價格為2萬元,並約定每年可以獲得6%增值金,該服務契約分1年期及3年期。投資人依契約可以享有○泰灃公司提供生活用品、美容、保健養生、食衣住行育樂等購物優惠及往生規劃、網路行銷顧問、珠寶金工設計買賣服務優惠,若投資人契約期滿均未使用專案服務者,可以申請退還全部契約價款及領取6%之增值金,實際上絕大多數投資人僅為賺取6%增值金,幾無投資人使用上開服務。

(三)○泰灃公司自1015月起至1068月間止,共招攬215名投資人認購上開服務契約,非法吸金金額達28108萬元。

四、所犯法條

  被告吳○登、林○東、林○菁、施○嬴、蔡○蓉及蔡○雄等人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涉犯同法第125 條第1項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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