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偵辦京城商銀職員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新聞稿_10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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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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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偵辦京城商銀職員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新聞稿
發稿日期:106年10月5日
發稿 人:柯怡伶主任檢察官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京城商銀理財專員詐領客戶存款、洗錢一案,業已偵查終結,對林OO等4人提起公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 偵辦經過:
臺南地檢署於106年7月19日接獲京城商銀職員林OO不法詐領客戶數千萬元資金之違反洗錢防制法情資,立即分案由李駿逸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辦。經調查蒐證後,於106年7月27日至京城商銀等8個處所同步執行搜索及傳訊林OO、許OO及鍾OO及相關證人,認林OO詐領客戶數千萬元資金,並與許OO進行掩飾或隱匿等洗錢行為,而向法院聲請羈押林OO、許OO均獲准。
二、犯罪事實:
林OO長期擔任理財專員,知悉部分客戶有購買金融商品之資力,且該等客戶年紀較年長、退休或工作忙碌而對於金融商品購買方式不清楚或未仔細對帳等情況,進而利用該等客戶對自己的信任,佯稱以現金投資、購買基金等,使客戶陷於錯誤而於取款條等文件用印或簽名,而詐領客戶財物,並偽造申購文件、存摺摘要紀錄等方式,充當理財憑據,共計詐領客戶款項至少新臺幣5077萬4908元及25萬5716.2美元,被害人數(含家屬)至少31人。所得款項,均用以個人投資股票、購買財物,且以透過人頭帳戶輾轉掩飾或隱匿金錢流向,或透過許OO大額存款、提領等方式洗錢,總計提領1548萬餘元並藏匿於母親鍾OO、胞姐林O伊或友人許OO處,經循線追回,並將扣案車輛變價,共計查扣1426萬8869元犯罪所得。
三、 所犯法條:
林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第210條之偽造文書、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之銀行職員背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許OO、鍾OO、林O伊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