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起訴悠○渡假公司前負責人曾○○等人涉嫌淘空悠○渡假公司資產及詐領經濟部補助款案件新聞稿_10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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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檢署起訴悠○渡假公司前負責人曾○○等人涉嫌淘空悠○渡假公司資產及詐領經濟部補助款案件新聞稿
發稿日期:105年1月29日
發 稿 人:陳建弘襄閱主任檢察官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郭書鳴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處高雄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悠○公司前負責人曾○○等人涉嫌淘空悠○渡假公司、詐領資策會補助款及故買盜伐林木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檢察官以曾○○等6人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及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等罪嫌提起公訴,另外悠○渡假公司員工、提供假發票廠商共26人則分別為緩起訴處分及職權處分。
本案偵辦期間執行搜索多次,承辦檢察官查出曾○○等人分別於民國96年及101年間,利用悠○渡假公司名義,向經濟部技術處申請「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之科專補助計畫2次,並結合其他廠商以不實計畫,虛增計畫支出及購買假發票用以浮報計畫金額之方式,共向經濟部技術處詐取計畫補助款達新台幣2538萬餘元,涉犯詐欺罪嫌;檢察官於清查被告資金流向時,發現曾○○等人自92年起至101年間,多次利用曾○○實際控制之錢○營造工程公司名義承攬悠○渡假公司之內部工程,並以開立不實發票向悠○渡假公司虛報、浮報、墊高工程款之方式,共計淘空悠○渡假公司資產共計7403萬餘元,而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罪嫌。檢察官於執行搜索時,同時查出曾○○向盜伐林木集團故買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合法標售屬高經濟價值之台灣檜木等珍貴木材合計54噸,而認被告曾○○涉有故買贓物罪嫌。
檢察官審酌曾○○身為悠○渡假公司負責人,不思正當經營,反將公司資產視為其個人金庫挪用,甚者利用悠○渡假公司名義,詐領國家補助款項以作為個人金庫資金來源,對國家資源合理分配與公司及其股東造成巨大傷害,故建請予以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