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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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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檢署偵辦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相關賄選案件結案新聞稿_104.11.06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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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檢署偵辦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相關賄選案件結案新聞稿 

臺南地檢署就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民眾告發、檢察官自動檢舉相關之賄選案件,終結情形如下:

壹、有關賴清德、賴美惠、黃先柱、沈尚邦、康銀壽、侯澄財、蔡秋蘭、陳朝來、蔡蘇秋金、陳金鐘、林宜瑾、陳文賢、郭國文、賴惠員涉及臺南市議會第二屆議長選舉賄選案件,檢察官業已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均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要旨如下:

一、 關於賴清德、黃先柱共同以某商業同業公會之政治獻金行賄侯澄財、蔡秋蘭、陳朝來、蔡蘇秋金部分:

(一) 本件告發人李O枝並未提出相關具體事證,而證人李O教於作證時陳稱:謝O介表示賴清德去找林O清,叫林O清要表示此事與賴清德無關等語,復據證人謝O介證稱上開說法係偶然聽聞,對於傳述者均無法提供明確身分以供進一步查證。

(二) 經傳喚捐贈政治獻金之證人林O清共15人,或證稱該政治獻金係捐贈予市議員候選人,與賴清德無涉,或證稱渠等不過問商業同業公會運用政治獻金情形。

(三) 經調取該商業同業公會之政治獻金明細表、政治獻金收據及郵政劃撥儲蓄存款單並清查相關人員之資金往來、通聯紀錄,並互相比對,未發現渠等間資金、通聯有異常交集之情事。

(四) 足證該政治獻金確為商業同業公會集資捐贈予個別市議員候選人之用,而非捐贈予賴清德後再由賴清德以該政治獻金做為議長選舉之賄款,故認其等罪嫌均不足。

二、 關於賴清德、賴美惠、沈尚邦、康銀壽行賄陳金鐘、林宜瑾、陳文賢、郭國文部分:

(一) 本件告發人李O教告發內容所述之來源及依據,多僅表示聽聞他人轉述,且告發人亦未能提供具體明確之客觀事證以佐其說。

(二) 經傳喚告發內容所稱疑似提供資金之證人,均證稱未有提供資金一事。

(三) 查核賴美惠、康銀壽、沈尚邦、陳金鐘、陳文賢、林宜瑾、郭國文等人通聯紀錄、相關各類存款、貸款帳戶,與相關當事人及其親屬共210人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等互相比對,未發現渠等間資金、通聯有異常交集之情事。

(四) 此部分除告發人個人主觀臆測之單一指述外,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本於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應認其等罪嫌均不足。

三、 關於賴美惠、陳榮勝行賄不詳姓名議員7人部分:

(一) 本件告發人李O枝僅指稱賴美惠、陳榮勝共同行賄議員7人,然並未具體指出係於何時、地,向何人行賄。

(二) 雖證人周O六證稱李O教告知伊此事後,伊曾其當面詢問陳榮勝,陳榮勝點頭承認,惟並無證據以實其說,且互核證人周O六與李O教之證詞,對於消息來源時間、說法不一,行賄對象為6人或7人亦不確定,證人證詞多為傳聞。

(三) 查核賴美惠及其他可疑為收受賄賂對象相關各類存款、貸款帳戶,與相關當事人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等互相比對,未發現渠等間資金、通聯有異常交集之情事。

(四) 此部分除告發人個人主觀臆測之單一指述外,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本於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應認其等罪嫌均不足。

四、 關於賴美惠行賄賴惠員部分:

(一) 證人郭O珠雖證述賴惠員曾於103128日在中信桂田酒店『一邊一國連線』餐敘中表示拒絕收受賴美惠50萬元賄款,然經傳訊當日在場之證人郭O良、陳O來、王O潭、王O宇、陳O山等人均證稱未曾聽聞或不清楚等情。

(二) 證人蔡O新、陳O益等人雖亦證稱曾聽聞賴惠員在服務處或車上表示拒絕收受賴美惠50萬元賄款等語,然此部分亦經賴惠員證稱賴美惠並無行賄之情事。

(三) 告發人及證人亦無法具體指出賴美惠係於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行賄賴惠員遭拒。查核賴美惠、賴惠員之資金往來、10312月通聯紀錄情形,均未發現有資金異常交集或有通聯紀錄之情事。

(四) 此部分除告發人個人主觀臆測之單一指述外,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難以傳聞證人之單一指述而認賴美惠有行賄之情事,故認其罪嫌不足。

五、 本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詳為調查後,認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賴清德等人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故均為不起訴處分。

 

貳、有關李全教等人涉及臺南市議會第二屆議長選舉賄選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予以簽結,理由要旨如下:

一、 有關李全教涉及透過李和順,於10312月間,在廈門將不詳金額之賄賂交付予市議員蔡秋蘭、梁順發、趙昆原,丁連宏(蔡秋蘭之夫)、蔡明志(梁順發之姻親),及李全教涉及行賄陳朝來、楊中成部分:

(一) 本件並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李和順、蔡秋蘭等人曾在大陸地區會面謀議有關本屆議長選舉及李全教有行賄陳朝來、楊中成等情事。

(二) 經法務部協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檢察院協助調查取證,據覆李全教及蔡秋蘭、梁順發、趙昆原、丁連宏、蔡明志等人均未在廣東省、福建省等處之金融機構開立帳戶。

(三) 臺南地檢署查扣之相關帳戶存摺、記事本、帳冊、電腦主機等物,經檢視及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識分析結果,均未發現與賄選相關之證據。

(四) 經調閱李全教本人及其親屬30人、李全教所經營相關事業所開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與相關當事人及其親屬共178人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等互相比對,未發現渠等間資金有異常交集之情事。

(五) 經調閱李和順及其親屬89人、李和順所經營相關事業之所開立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進行資金查核結果,並未發現李和順資金有異常流向李全教以外其餘56名臺南市議員之情形。

二、 有關李全教涉及透過蔡啟新、莊玉珠共同行賄曾王雅雲部分(莊

玉珠、曾王雅雲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一) 莊玉珠、曾王雅雲、蔡啟新雖同於1031223日均搭乘

同一班機由日本返臺,惟此僅能證明莊玉珠、曾王雅雲、蔡啟新有搭乘同一班機之事實,尚無證據證明雙方有藉此對於曾王雅雲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的行為。

(二) 臺南地檢署搜索所查扣之相關帳戶存摺、記事本等物,經檢視結果,均未發現與賄選相關之證據。

(三)經調閱李全教本人及其親屬30人、李全教所經營相關事業所開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與相關當事人及其親屬共146人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等互相比對,未發現當事人間資金有異常交集之情事。

(四)經臺南地檢署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就1031225日臺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之選票(包含有效票、無效票),鑑定其上有無摺痕、摺痕情形及圈選情形及針對相關選票為

指紋鑑定,鑑定結果為:部分選票有重複圈選、線條摺痕、不規則皺褶情形,指紋鑑定結果僅有2張選票鑑驗出分別與議員謝O介、蔡O詮之指紋相符,是就相關選票送鑑定結果,尚難據以認定何人涉有投票受賄罪嫌。

三、 以上兩部分,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查明後,李全教除經臺南地檢署提起公訴之104年度選偵字第8號起訴書所載之行求賄選之犯罪事實外,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李全教等人另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述起訴部分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予以簽結。

參、臺南地檢署偵辦偵辦李全教、葉枝成等人涉及臺南市第二屆市

議員選舉賄選案件,檢察官業已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要旨如下:

一、 李全教之競選總幹事黃O清雖有交付30萬元予李O華作為賄選之用,惟此僅能證明黃O清、李O華有共同賄選之事實,尚無積極證據證明李全教、葉枝成2人有提供資金或參與賄選謀議之行為。

二、 經傳喚李O華賄選案件之涉案選民11人,均證稱賄款係李O華、康O良交付,與李全教、葉枝成2人無涉。

三、 經傳喚相關賄選案件證人李O華、康O良二人均證稱該筆賄選款項係非來自李全教、葉枝成2人。

四、 本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詳為調查後,認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李全教、葉枝成2人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之投票行賄罪嫌,故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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