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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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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林通力合作破獲牛樟木收贓集團新聞稿_104.07.09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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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警林通力合作破獲牛樟木收贓集團新聞稿

                                          發稿人: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

  發稿日期:104.7.9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李駿逸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七大隊,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偵辦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昇公司)負責人曾OO、協理黃OO、副理龔OO、廠長陳OO、鑫大埔生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大埔公司)吳姓兄弟3人等12人,涉嫌違反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之故買、搬運贓物即森林主產物、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搬運贓物等罪嫌,業經偵查終結,均予提起公訴。

並因曾OO社會、經濟地位均高,卻圖商業不法利益而殘害國土環境甚鉅,向法院具體求刑10年;另吳姓兄弟2人,則因係前後任嘉義縣大埔鄉和平村村長,本依森林法有協助保護森林之責,卻反對臺灣森林與生態環境極其殘害,且均有違反森林法前科,向法院請求均從重量刑。

檢察官李駿逸於日前接獲情資,指稱臺南市新市區OO街OO號廠房藏有大量盜伐牛樟木,經派員前往查看發現該廠房未懸掛招牌或名稱,卻設有多支監視器與嚴密保全設備,然不得其門而入,經長期蒐證,終掌握到進出人員身分及確有存放牛樟木、販售牛樟芝等資訊,於1031219日持搜索票,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七大隊,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至上址廠房搜索,且據廠長陳OO當場供述牛樟木來源係由上昇公司向鑫大埔公司所購買,經檢察官立即前往上昇公司、鑫大埔公司逕行搜索,並扣得牛樟木51, 721塊、重量為420,450公斤(382. 57立方公尺),市價約50614011元;牛樟芝77.35公斤(市價初估超過1千萬元)。

經李駿逸檢察官進一步追查,發現曾OO係上昇公司負責人,欲培植牛樟芝獲取商業上不法利益,遂陸續自1016月至10281日期間,以每公噸約156萬元之代價,每次30公噸,共計向鑫大埔公司購買22次,共達720.58公噸,總價值為1億多元之牛樟木。而鑫大埔公司則係由吳氏3兄弟,即現為嘉義縣大埔鄉鄉民代表會主席之大哥吳OO(曾任嘉義縣大埔鄉和平村村長、有多次違反森林法前科),現任嘉義縣大埔鄉和平村村長之二哥吳OO(曾任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分處,負責國有土地勘查業務,亦有違反森林法前科),及三弟吳OO(無刑案紀錄、推由擔任名義負責人)共同經營,從事收購盜伐而來之牛樟木、栽培牛樟芝以販售他人之業務。

該等牛樟木屬於臺灣特有一級木,係由盜伐業者僱用原住民、逃逸外勞,自包含南投縣信義鄉神木村等國有林地、臺大實驗林區等處,以鏈鋸盜伐後,以背架背負下山,再以冷凍廂型車避人耳目,經地磅站秤重後,賣予鑫大埔公司,再轉賣予上昇公司。且該牛樟木經囑託森林系教授鑑定,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進行鑑定,均確認均為山材而非漂流木,被告等人所為對臺灣森林與生態環境殘害極其嚴重。

全案陸續發動5次搜索共計9處,先後羈押鑫大埔公司實際經營者暨嘉義縣大埔鄉和平村村長吳OO、鑫大埔公司負責人吳OO、上昇公司董事長曾OO、上昇公司副理龔OO共計4人,並諭令黃○○3人分別交保100萬元、100萬元及50萬元,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並將12名被告依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10456日修訂)之故買、搬運贓物即森林主產物、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103618日修訂)之故買、搬運贓物等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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