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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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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偵辦應召站性剝削之人口販運案件新聞稿_104.06.30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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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偵辦應召站性剝削之人口販運案件新聞稿

                                          發稿人: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

 發稿日期:104.6.30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李駿逸日前接獲情資,在臺南市經營應召站之黃○○以協助整合債務為由,招募女子從事性交易,而以不當債務約束從事性剝削,遂於104625日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保安警察大隊、第二分局、第四分局、白河分局、新營分局、學甲分局、善化分局、玉井分局等單位50餘警力,兵分10路,持搜索票、拘票,至黃○○營業處所、馬伕等9人工作處所共計10處搜索,拘提嫌疑人10人、傳喚證人6人,並查扣改造手槍1把、子彈10發、應召站花名冊、帳冊、借據等物。

檢察官李駿逸、陳竹君、王聖豪、黃銘瑩、蔡明達、柯博齡訊問後,認黃○○所經營之應召站,旗下有馬伕王○○等9人及應召女子6人,在臺南市各飯店、賓館與男客為性交易,該等女子多有遭黃○○不當債務約束,甚至於生理期來時,被要求塞棉條或服用藥物繼續從事性交易等剝削情事,其中A女係遭以協助整合地下錢莊債務為由,招募至旗下從事性交易以償還債務,然A23年來接客頻繁,可分得之性交易款項幾乎均遭黃○○用以抵償債務利息,致A女根本無法償還本金,反仍積欠黃○○約新臺幣(下同)150萬元,黃○○並常以「妳會死得非常難看」等語恐嚇A女,使A女為性交易。

檢察官李駿逸認黃○○涉犯刑法第231條之11項、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等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經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獲准;馬伕王○○諭令交保5萬元、吳○○等6人各交保3萬元,其餘嫌疑人、證人則均請回。至被害人則聯繫臺南市政府提供後續安置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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