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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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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查獲炒作上櫃股票案新聞稿_104.06.05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9
  • 資料點閱次數:898

查獲炒作某上櫃公司股票案新聞稿

            發稿人: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

                                                      發稿日期:10465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吳維仁日前接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情資,謝○育(上櫃公司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公司】之前任監察人、民國1016月卸任)、謝○弘父子及謝○育之姊夫辛○人等家族成員,共同意圖抬高鉅○公司之股票價格及造成交易活絡表象,自10292日起至103210日止,由謝○育以其本人及親屬之證券交易帳戶與謝○弘及辛○人分別為相對委託、連續以高價買入或相對成交之操作手法買賣股票,造成鉅○公司於上開期間,股票價格從每股新臺幣(下同)18.75元,飆漲至49.6元,漲幅高達164.53%,乃指示臺南地檢署辦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進行蒐證。

    吳維仁檢察官俟蒐證齊全,即於10464日上午,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本署辦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共40名警力,同步前往謝○育等人住處共7處執行搜索及傳訊,傳喚謝○育等共18人到案說明,並查扣相關炒作股票帳戶人頭帳戶12本。

案經檢察官吳維仁、黃銘瑩訊問後,認被告謝○育、謝○弘及辛○人,以相對委託、連續以高價買入或相對成交(即左手賣給右手)之操作方式,造成交易活絡之表象及影響股價,不法獲利金額高達7千餘萬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準用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被告謝○育、謝○弘2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檢察官諭令當庭逮捕後,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於今日上午均經裁定獲准;被告辛○人雖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諭令以100萬元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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