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偵辦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起訴新聞稿_104.04.02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 資料點閱次數:1102

         偵辦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起訴新聞稿  104.04.02

臺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鍾和憲、檢察官蔡佩容、吳維仁、周盟翔共同偵辦103年第二屆臺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賄選案件,業已於今日偵查終結,認被告李○○、郭○○、蔡○○、吳○○、楊○○、林○○、羅○○及卓○○共8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選罪嫌,予以提起公訴,並於今日將在押之李○○等4人送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主任檢察官鍾和憲、檢察官蔡佩容、吳維仁、周盟翔接獲情資,103年第二屆臺南市議會舉行之正副議長選舉,議長候選人李○○、副議長郭○○為求能順利當選,涉嫌自1038月間起至1224日晚間止,分別透過蔡○○、吳○○、楊○○、林○○、羅○○、卓○○等人,積極往返臺南市南區等地,以每票新台幣30萬元至1千萬元不等之代價,向有投票權之議員谷○○○、林○○、侯○○、蔡○○○、賴○○及唐○○等6人行求賄選,要求投票支持,遂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組成專案小組深入查證。

主任檢察官鍾和憲、檢察官蔡佩容、吳維仁、周盟翔審慎求證各項情資,先後於10428日、213日、326日,前往被告李○○等人住處及辦公處所等50處執行搜索,查扣電腦、手機等物,並傳喚相關被告及證人達100人次、調閱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達75線、及監視錄影畫面20多處等證物,經詳細比對查證後,認為被告李○○等8人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選罪嫌明確,故先就行求賄選罪嫌部分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本署重申偵辦此案,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遵守程序正義及人權保障,秉持客觀中立,不分身分、黨派,只依證據論斷,絕對不受任何政治勢力影響

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104.04.0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