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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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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臺南市議長賄選案後續新聞稿_104.02.1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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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辦臺南市議長選舉賄選案後續新聞稿   104.02.11

臺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鍾和憲、檢察官蔡佩容、吳維仁、周盟翔共同偵辦103年臺南市議長賄選案有後續進展,復發現候選人李○○為求勝選,涉嫌透過吳○○,以每票新台幣2百萬元之代價,向有投票權之某議員行求賄選之情事,遂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於民國104210日上午十時許,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執行拘提吳○○到案說明。

經檢察官蔡佩容訊問後,認候選人李○○(業經裁定羈押中)為求能順利當選,涉嫌透過吳○○,於1031129日市議員選舉後某日晚間,在臺南市某地,以「選前先給一半,選後再給另一半」,共支付2百萬元代價之方式,向有投票權之某議員行求賄選,惟遭該議員拒絕,認李○○與吳○○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選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於今日下午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尚未裁定)。            

臺南地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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