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臺南市議長賄選案聲請羈押新聞稿_104.02.09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 資料點閱次數:936

        偵辦臺南市議會議長選舉賄選案新聞稿   104.02.09

李○○係本屆(第二屆)台南市議會議長當選人,其為達到當選議長之目的,於民國1031225日議長選舉前約34個月即積極布局參選。除親自拜訪外,另透過蔡○○、楊○○及林○○等人,向議員參選人或當選人承諾以每票30萬至1000萬元不等之代價,要求議長選舉時投票支持。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接獲上開情資後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進行蒐證並積極偵辦。

本案經蒐證成熟,由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鍾和憲率領檢察官吳維仁、蔡佩容、周盟翔等共十位檢察官於10428日指揮檢察事務官及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南部機動工作站、台北市調查處、雲林縣調查站、嘉義市調查站及嘉義縣調查站共200餘人前往臺南市議會議長辦公室及另5位議員休息室執行搜索,並同步搜索其他涉案處所共計47處。當場查扣相關帳冊、存摺、銀行資料、手機及電腦等物品,同時傳喚李○○、莊○○、曾王○○、梁○○、趙○○、蔡○○及其他被告或證人共19人到案說明。

   案經主任檢察官鍾和憲及檢察官吳維仁、蔡佩容、周盟翔、李尚宇、劉修言、粟威穆、柯博齡、許嘉龍及馮君傑訊問後,檢察官認李○○、蔡○○、林○○、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之投票行賄罪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尚未裁定)。另曾王○○、莊○○、宋○○、潘○○等人亦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2項或第1項之投票收賄或行賄罪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檢察官諭令分別以新台幣503020萬元交保候傳,其餘人則均請回。

                                    主任檢察官陳建弘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