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南檢偵辦賄選及貪瀆案件新聞稿_104.01.26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 資料點閱次數:730

南檢偵辦賄選及貪瀆案件新聞稿  104.1.26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黃信勇偵辦103年臺南市第8選區(即玉井區等)某市議員候選人之樁腳,並擔任該市議員候選人競選總部之總幹事黃○○,為求讓該市議員候選人勝選,竟欲藉由發放「工作費」予樁腳之名目,實則係用以行賄有投票權人之方式,以達其提高得票數之目的,於民國1038月中旬某日,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約30萬元與某里長候選人李○○,囑託李○○以每單位5千元之代價,將上開賄款交付予設籍系爭選區有議員投票權之人,而約其等於議員選舉時投票予該市議員候選人,李○○應允後,將其中賄款現金6萬元及設籍系爭選區有議員投票權之選民名單交予康○○,由康○○依名單所示之人交付賄賂;李○○亦將其餘賄款現金交付設籍系爭選區有議員投票權之人,而均約其等投票予該市議員候選人,經偵查終結,認黃○○、李○○及康○○3人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另選民8人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嫌,分別予以提起公訴、或命附條件為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蔡佩容偵辦郭○○身為臺南市議員及副議長,分別為下列行為:(一)固得監督臺南市政府相關局處主管業務,然無處理官○鋼鐵公司擴廠案環差報告通過與否之權限,竟與助理郭○○於1014月間,共同利用擔任市議員、副議長有監督臺南市政府主管業務之衍生機會,告知被害人陳○○、汪○○,郭○○會讓環評案件通過,要求官○鋼鐵公司先撤件,重審時會幫忙處理市議員及自救會的成員,並疏通臺南市環保局的人員,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同意支付新臺幣1200萬元以換取官○鋼鐵公司擴廠案環評順利通過,並陸續交付700萬元,嗣因官○鋼鐵公司環差報告不通過,致郭○○再無理由向官○鋼鐵公司詐取剩餘款項。(二)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611月初某日,向被害人東○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呂○○佯稱龍○工程行負責人施○○要買混凝土需要借款400萬元,欠款可從東○公司將來需支付給龍○工程行之款項扣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施○○要借款,且欠款可逕從日後應支付之工程款扣除,而同意借款,嗣後始知受騙。經偵查終結,認郭○○及郭○○共同涉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另郭○○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均予以提起公訴。

本署檢察官偵辦各類型案件,均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遵守程序正義及人權保障,秉持客觀中立,不分身分、黨派,只依證據論斷,證據充足絕對偵辦到底,沒有底限沒有上限,亦絕對不受任何政治勢力影響

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  蔡麗宜  104.1.2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