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執緩字第254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應於111年11月9日前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萬元函文1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VAN THO(阮文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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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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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執緩字第254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應於111年11月9日前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萬元函文1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VAN THO(阮文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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