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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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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執字第3011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111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傳票命令1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MINH HAI(阮明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04
  • 資料點閱次數:183

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執字第3011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111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傳票命令1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MINH HAI(阮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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