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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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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執撤緩字第18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一案,111年5月10日上午10時傳票命令1件,應受送達人PHUNG VAN NGOC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05
  • 資料點閱次數:313

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執撤緩字第18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一案,111年5月10日上午10時傳票命令1件,應受送達人PHUNG VAN NG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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