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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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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0年度撤緩字第177號被告WANMUEN KIATTIPHONG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件,應受送達人WANMUEN KIATTIPHONG。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13
  • 資料點閱次數: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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