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補助計畫審查制度變革
內容:
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業於104年7月14日由行政院與司法院以院臺法字1040037651號及院臺廳刑一字第104001822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起施行。依上開管理辦法之規定,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查會議以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