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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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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刑事訴訟法有關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修正為以公庫為支付對象,即日起至本年度年底前,請各公益團體暫緩提出緩起訴處分金申請計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3
  • 資料點閱次數:2257

因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及第455條之2修正,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之支付對象於10366日起改為僅得以公庫為支付對象,爾後檢察機關撥付補助公益團體之款項,均需依預算程序辦理,相關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尚在研議中,故請各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即日起至本年度年底前,暫緩提出申請計畫,待具體作業程序研擬完成,再行提出申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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