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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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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緩字第1044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被告應於113年10月28日前,向本署國庫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22,500元,處分書及通知書各1件,應受送達人林瑋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0
  • 資料點閱次數:176

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緩字第1044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被告應於113年10月28日前,向本署國庫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22,500元,處分書及通知書各1件,應受送達人林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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