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緩字第1044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被告應於113年10月28日前,向本署國庫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22,500元,處分書及通知書各1件,應受送達人林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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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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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緩字第1044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被告應於113年10月28日前,向本署國庫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22,500元,處分書及通知書各1件,應受送達人林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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