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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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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執緩字第637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應於113年3月27日前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萬元通知書1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XUAN PHU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06
  • 資料點閱次數:128

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執緩字第637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應於113年3月27日前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萬元通知書1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XUAN P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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