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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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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何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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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7
  • 資料點閱次數:5485

5.概念補充站:何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所為之判決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簡言之,當檢察官於偵查階段調查證據完畢,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有兩種作法:一為起訴、另一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後者是針對「證據相當明確充足、無太大爭議」且「所涉犯罪情節所應給予之刑度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或適合給予緩刑」時,所為較為簡易的程序,法院接到檢察官所聲請的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時,除認為有不適合之情況,否則可逕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拘役或罰金或給予緩刑之判決,而被告對此判決之刑度有所不服時,仍可以上訴方式予以救濟(告訴人部分若不服,可以敘明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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