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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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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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六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法(69)檢字第七一四一號函
法務部八十五年七月廿九日法85檢決字第一九0八二號函
一.為便利人民以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起見,各級法院檢察署,應各裝設電鈴一具,定名申告鈴,以備人民隨時按鈴申告。
二.申告鈴裝於各級檢察署門崗附近,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揮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
三.裝置申告鈴處所,應懸牌示,標明為「某某檢察署申告鈴」,並張貼使用須知。
四.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者,一經按鈴,應由值勤法警導引入庭靜候訊問。
五.值日檢察官於知悉按鈴申告後,應立即率同書記官或由檢察事務官開庭訊問,並依法製作筆錄。
六.凡告發人不願暴露姓名,請求保守秘密,而認有必要者,得予保守秘密。
七.告訴人或告發人,如有挾嫌誣告情事,查明依法辦理。
八.申告時間以辦公時間為原則,但遇有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