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觀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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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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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觀護業務
觀護業務簡介
(一)科室編制
觀護人室置主任觀護人1人、觀護人18人,觀護佐理員21人、採尿人員5人,毒品業務觀護助理員3人,觀護心理處遇師1人,觀護追蹤輔導員1人,推動毒品個案多元處遇方案人員1人。
(二)業務簡介
1.觀護案件處遇
(1)保護管束案件
A.一般性案件
針對假釋、緩刑中之付保護管束者,以分級分類方式施予不同處遇,對犯罪情節重大、高度再犯危險者,採取「密集觀護」預防再犯;對犯罪情節輕微且無再犯危險性者,交付榮譽觀護人協助輔導監督,助其改過向善,以符刑事政策個別化處遇原則。
B.特殊性案件
針對性侵案件,本署觀護人室自民國93年起建立專股任期制,除定期檢討修正處遇計畫;對再犯危險性高之性侵加害人實施高密度約談、訪視之「密集觀護」措施、聯合管區警察或榮譽觀護人實施複數監督及適時邀集相關防治網絡成員召開「社區監督輔導會議」等具體特殊之觀護處遇措施。必要時,並對付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施以尿液檢驗、測謊、宵禁、禁止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及輔以科技設備監控等特殊處遇。
(2)社區處遇案件
A.緩起訴(義務勞務、戒癮治療、認知教育、法治教育)
緩起訴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輕微犯罪者)
B.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人(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得以提供無償勞務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2.司法保護業務
(1)預防犯罪宣導
A.青少年暑期預防犯罪宣導
B.反賄選、反毒宣導
C.結合職棒球團(統一獅)預防犯罪宣導
D.結合傳媒預防犯罪宣導
(2)公益關懷方案
A.社區生活營
針對高度關懷國中小學生因材施教,安排小團體、個諮、陽光及築夢等四大類型營隊,使校園輔導走向專業化、精緻化、適性化的焦點輔導模式。
B.司法保護中心及司法保護據點
本署設置司法保護中心,並整合轄區內資源設立司法保護據點,適時提供法律宣導或轉介社會資源,協助需保護之弱勢族群解決問題,創造美好的社會。
(3)修復式司法
A.主要案件類型
a.婚姻相關刑事案件
係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及家庭衝突所衍生之刑事案件。然而,基於「婚姻相關刑事案件」亦可能是兩個家庭或家族間之糾葛,從而若特定案件有其他涉及糾紛之家庭成員,本方案仍將納入對話及關懷對象。
b.兩小無猜合意性交類型案件。
c.其他經小組會議以及檢察官會議等討論後,認適宜辦理之一般案件。
B.執行特色
本署除了上述刑案案件外,100年度起特別與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合作,運用修復式正義推動校園反霸凌及衝突事件實驗計畫,更進一步落實修復式正義精神進入校園,解決衝突;自106年度後則改由學校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