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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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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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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業務

科室員額:34

業務職掌: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60 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2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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