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業務
科室員額:34名
業務職掌: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60 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2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