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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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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檢署偵辦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相關案件偵結新聞稿_105.04.07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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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檢署偵辦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相關案件偵結新聞稿

                                                    發稿日期:10547

                                                    發 稿 人:陳建弘襄閱主任檢察官

 

臺南地檢署就臺南市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多人受傷事件,經檢察長於事發當日指派主任檢察官江孟芝、檢察官蔡佩容、蔡宗聖、王聖豪四位檢察官以及具各項專業背景之檢察事務官多人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偵辦本案有關刑事責任之追究,經專案小組全體動員,於春節期間全程於災變現場配合維冠金龍大樓拆除同時採證取樣保全證據,並於案發後第一時間,先後執行多次搜索傳喚,向法院聲請羈押林明輝等三人獲准外,並陸續調閱各項卷證,逐步清查釐清外界所提出之各項疑點,傳訊其他被告、證人共百餘人次,並將該棟大樓倒塌原因委託專業單位鑑定完畢,於今日就刑事責任部分之調查,偵查終結:

壹、起訴部分:

一、臺南地檢署專案小組檢察官認定維冠公司負責人林明輝、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結構部結構技師鄭東旭等5人涉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同法第284條第2項之前段業務過失傷害及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罪嫌,犯罪事證明確,均予以提起公訴,並於今日將在押之林明輝等3人移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二、專案小組檢察官起訴事實認定:

(一)維冠公司負責人林明輝、設計部經理洪仙汗部分:林明輝為節省「維冠金龍大樓」建築師繪圖費用及營造成本,指示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洪仙汗負責指導維冠公司設計部繪圖員繪製所有建築設計圖說,原應注意梁、柱配筋詳圖、結構平面圖、平面圖等建築設計圖應按照結構計算書(柱配筋表等、結構平面草圖)繪製,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為偷工減料及增加樓版面積,未按照結構計算書之配筋表(柱配筋表、梁配筋表等),擅自減少梁柱接頭配筋量及縮減部分柱斷面尺寸、改變部分梁柱接合情形,再指示不知情之設計部繪圖員繪製配筋詳圖及各樓層之結構平面圖等圖說,以致影響維冠金龍大樓結構安全。而林明輝再委請鄭進貴建築師以張魁寶建築師名義擔任該建案名義上設計人、監造人,實際上並未有建築師審核該棟大樓之建築設計相關圖說;而林明輝未依規定委由合格之營造廠承攬維冠金龍大樓之營造工程,卻向大信公司借牌自行營造,故「維冠金龍大樓」之營建工程自應由林明輝負實際承造監督者之責任,林明輝疏未注意應僱用專任技師確實到場勘驗查核施工,且於822月至7月間未設置工地主任,亦未有合格技師確實到場勘驗,即逕自興建「維冠金龍大樓」營建工程,且竟為偷工減料,而有以下未按圖施工或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之情形:未依圖說施工,未於7號以上鋼筋使用Fy4200公斤/平方公分之高拉力鋼,僅採用2800公斤/平方公分之中拉力鋼筋,使主筋鋼筋拉力強度不足設計值約三分之一,約等同鋼筋數量不足三分之一。梁柱接頭未按圖施作箍筋及梁主筋無足夠錨定長度,造成建築物倒塌後無法維持矩型構架續接器品質不合格或鋼筋續接施工不當。

(二)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結構技師鄭東旭部分:

鄭東旭負責「維冠金龍大樓」結構分析與設計,明知結構分析與設計應注意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與相關建築法令規定,然其於計算維冠金龍大樓建築物靜載重(W)時,漏未計入柱、梁重量之結果,使建築物靜載重(W)至少不足約44.3%,致原設計之地震橫力約減少16.3%,造成柱、梁構材設計強度不足,以致斷面尺寸及所配鋼筋量顯然減少甚多,且於建模時將所有柱之長、寬與圖面之長、寬顛倒,大幅降低建築物所能抵抗之地震力。

(三)建築師鄭進貴、張魁寶部分:鄭進貴明知維冠公司設計部繪圖員均非其所開設建築師事務所之從業技術人員,應不得協助其辦理建築師業務,竟同意接受林明輝之委託,擔任本件「維冠金龍大樓」建案之設計人及監造人,並由張魁寶擔任「維冠金龍大樓」建案名義上之設計人、監造人。

       是「維冠金龍大樓」名義上設計人、監造人雖為張魁寶,然

       實際執行業務者為鄭進貴,渠等對於「維冠金龍大樓」營建

       工程之設計、監造,應共同負實質設計人、監造人之責任。

而鄭進貴、張魁寶因未對相關建築圖說及結構計算書加以審核,致疏未發現上述結構計算書之錯誤及維冠公司繪製之建築設計圖有擅改結構計算書之梁柱接頭配筋及柱梁斷面尺寸、位置、接合情形等缺失,即貿然在結構計算書、建築設計圖、建築執照申請書簽證,使維冠公司得據以申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使用執照獲准。渠等亦未曾至工地執行監造工作,任由林明輝借牌施工,致未能即時發現施工時主筋錯用及鋼筋續接器品質不佳或施工不當,續接位置均於同一斷面;及未依圖說施作梁柱接頭箍筋,梁主筋錨定長度不足等缺失,致建築物耐震強度、韌性均再次降低

(四)因林明輝等5人有上述之各種疏失,使「維冠金龍大樓」於本次美濃地震時,因前揭錯誤導致維冠金龍大樓之耐震強度、韌性不足而快速倒塌,且因有未施作梁柱接頭、梁主筋錨定長度不足之缺失,造成建築物無法維持完整結構崩毀,使住戶易受困其中難以逃生,致生此次嚴重傷亡之結果。

貳、行政簽結部分:

臺南地檢署專案小組檢察官認定,負責「維冠金龍大樓」結構設計及地質鑽探之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借牌予林明輝營造之大信工程有限公司、維冠公司員工、原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公務員、燦坤公司員工及「籃太太」等人,經檢察官調查結果,因查無不法事證,難認渠等應負任何刑事責任,故將此部分均予以簽結,其理由分述如下:

一、大信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大信公司係借牌予林明輝,而由林明輝自行施作「維冠金龍大樓」營建工程,大信公司並未參與建造,而大信公司歷任之負責人林妙崇、林志達及掛名擔任「維冠金龍大樓」營造之主任技師黃厚民等3人均已死亡且大信公司亦已廢止登記,故本件尚難認以上3人有追究刑責之必要。

二、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部分:大合公司係負責「維冠金龍大樓」之土壤鑽探及結構計算事宜,提供地質鑽探試驗報告書及結構計算書,作為設計「維冠金龍大樓」各項建築圖說之基礎。經囑託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維冠金龍大樓」倒塌原因,鑑定結果雖認為結構計算書有明顯疏失及錯誤,然計算書係由鄭東旭所獨立負責處理,不需大合公司對於鄭東旭所出具之結構分析資料進行審查,此部分僅鄭東旭需負計算錯誤之責任,尚查無證據可資認定有其他大合公司員工涉有刑事責任。

三、維冠公司員工部分:

(一)維冠公司設計部員工對於相關建築圖說之繪製,係依據維冠公司分層負責之體系,秉林明輝、洪仙汗之指示而擔任建案相關建築圖說之局部分工事宜,基層員工對外並未參與林明輝、洪仙汗等人與相關建築師、結構技師等就興建「維冠金龍大樓」之討論,對內均係依洪仙汗所提供之草圖資料與指示,進行相關圖說之分配繪製與修改,完成後之圖說亦均係交由洪仙汗彙整,並由洪仙汗進一步與結構技師或建築師等聯繫後持以作為相關建築執照等申請文件所用,因此設計部之員工對於系爭建案建築圖說之繪製,性質上應均僅係林明輝、洪仙汗所指揮之工具,並無任何決策或參與決策之權限,亦難將特定員工與建築圖說及繪圖行為予以連結。再者該公司設計部門人員均僅係一般勞工,均非維冠公司之股東或公司內部具有相關管理權責之人,對於維冠公司客觀上有無偷工減料或藉增加樓地板面積而獲利等情,應無認識。綜上,依現有證據,尚難認與建物倒塌有關之過失,係可歸責於維冠公司設計部門員工。

(二)有關「維冠金龍大樓」工地主任責任部分,依據鑑定報告,大樓倒塌之關鍵樓層係位在14樓,又經調閱勞保資料及使用執照建物勘驗記錄表等卷證資料以及詢問相關證人多人綜合比對結果,維冠公司822月至7月間該大樓16樓興建時期並未設置工地主任,故依現有證據,就「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相關之一至四樓施工責任問題,尚難認定該等樓層建造時,工地現場有特定人員應負責任。

四、負責審照之公務員部分:本件當年負責維冠金龍大樓相關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及使用執照申請之審查及建物施工期間之查驗工作之相關公務員共有9人,其中1已歿,其餘8人之責任經檢察官調查結果如下:

(一)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部分:本件經查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公務員有何登載不實之情事,抑且本件承辦公務員勘驗、審照完成而製作勘驗紀錄及核發執照時,若認係公務員登載不實行為之完成,其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分別自811119日核發建造執照、821020日核發變更設計建照執照、831111日核發使用執照時起算,核渠等行為迄10526日震災導致大樓倒塌,均已歷時逾23年,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二)關於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部分:經查本案建照審查時,依據相關法規,係規定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又於80年間,各縣市工務局對於建照審查部分之審查原則為形式審查,非實質審查。且當年臺南縣政府並無就審查項目訂定特別規範,故原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公務員係以內政部頒釘之「審查表」進行本案之審查,而審查表之內容僅係書面審查,即看有無建築師簽證,是以原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公務員經依審查表內容逐項審查後簽請擬准予核照,並送覆核及報請局長核定,應堪認上開公務員於審照程序,已盡相當之審查注意義務,故縱「維冠金龍大樓」嗣於興建完成後23年倒塌,尚難遽認該等公務員於審照過程,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犯行。建管人員辦理變更設計及建築執照之審查,因建築結構設計屬專門性技術工作,須專業技術計算分析,故建築師事務所或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結構計算,均需耗費眾多人力,且須依賴電腦經過複雜之公式運算,以當時建築執照審查機制、人力及科技設備,能否於現場勘驗或執照審查時,判斷結構設計強度是否符合規範,顯有可疑。再者建築法規規定係先透過營造業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作為第一層管控,復依建築法第60條規定,係由開業建築師擔任監造人,以監督承造人是否按核准圖說施工,最後再由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指定勘驗,進行行政監督等三層管制措施。是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指定勘驗是第三層管制措施,當時是採「報備制」。本件固有諸多偷工減料情形,惟該缺失需以精密方法鑑定始能發現,本件公務員雖已到現場勘驗,然因建築法規定應於10日內完成審查使照之申請案,時間短促,實難期待現場勘驗能發現如鑑定報告所示之諸多缺失,本件本件公務員於審查「維冠金龍大樓」之結構設計或施工勘驗,既依規定辦理,且建築結構設計屬專門性技術工作,需專業技術計算分析,且耗費眾多人力,以當時建築執照審查機制、人力及科技設備,實難以歸責。應認本案審查之公務員於核發建照執照、變更使用執照、使用執照之時,無過失責任可言。

五、燦坤公司與「籃太太」部分:經調查「維冠金龍大樓」之134BD1棟之隔間牆,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已申請變更設計將隔間牆拆除,並經核准,事後維冠公司再自行將AD1棟之一至四樓的隔間牆全部拆除,故此部分隔間牆之拆除與燦坤公司及「籃太太」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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