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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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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何謂緩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7
  • 資料點閱次數:4042

7.概念補充站:何謂緩起訴?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2規定)。à所謂「緩起訴」就是「暫緩起訴」的意思,也就是說雖然被告涉犯刑事犯罪,檢察官考量到該案所涉犯罪「不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罪」且斟酌被告平時品行、犯後態度、犯罪手段、動機、目的、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等,可賦予被告要遵守的條件後,先暫時不予起訴,但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必須遵守檢察官所附加的條件、且該期間內不得再有故意涉犯犯罪的情況,否則該「暫緩起訴的案件」就可能會被撤銷(緩起訴撤銷事由,可參閱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4規定),改依起訴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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