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法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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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刑訴-告訴-告訴期間、再議、交付審判
刑訴-告訴-保留法律追訴權-時限也僅六個月
刑訴-偵查-留校查看,暫緩起訴─緩起訴制度
刑訴-偵查-起訴、不起訴、再行起訴
刑訴-偵查-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意義之不同
刑訴-偵查-被告死亡之處理
刑訴-偵查-緩起訴
刑訴-偵查-檢察官為緩起訴時,可命被告提供義務勞務
刑訴-偵查-多元且具公益性的緩起訴處分條件
刑訴-再議遭駁回,可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被告權利義務
刑訴-被告-拘提與通緝之概念
刑訴-被告-訊問被告除在調查犯罪,也給被告自辯機會
刑訴-被告-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得保持緘默及選任辯護人
刑訴-被告-問話、問話,請先問我權利在那裹
刑訴-被告-您若來自首,可得減判;投案,可就不見得
刑訴-被告-通知書、傳票、拘提
刑訴-被告-請你請不到,抓你來報到
刑訴-被告-警察大人,別再假臨檢之名,行侵犯人權的搜索之實
刑訴-被告-警察抓到你,留你二十四小時
刑訴-被告-警調約談用通知書,院檢傳訊用傳票
刑訴-辯護-每一刑案被告辯護人最多三個
刑訴-辯護-辯護人之選任
強制處分
刑訴-通訊監察書由法官核發
刑訴-搜索-搜索之要件與限制
刑訴-搜索-搜索票由檢察官聲請法官簽發
刑訴-羈押-在押被告以號數代姓名,並以獨居為原則
刑訴-羈押-被告應否收押由法官決定,必須符合羈押要件才會收押
刑訴-羈押-撤銷、停止羈押也由法官決定
刑訴-羈押-警察抓人必移送,押人與否在院檢
刑訴-羈押-羈押期間簡介
刑訴-羈押-羈押與交保
刑訴-羈押-羈押簡介以犯強盜案為例
自訴
刑訴-自訴-自訴制度簡介
刑訴-自訴-告訴要向檢警提出,自訴須請律師向法院提出
審理
刑訴-管轄-刑案由犯罪地、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刑訴-迴避-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可聲請法官迴避
刑訴-審理-刑事法庭認不認罪,以你的說法為準,非以律師的辯護為準
刑訴-審理-刑事準備程序乃處理並安排審理時之相關事項
刑訴-審理-刑事審判程序
刑訴-審理-律師為被告脫罪,乃天經地義的事,沒什麼大驚小怪
刑訴-審理-從國務機要費案,談刑事準備程序
刑訴-交互詰問—大家都來問
刑訴-交互詰問之功能乃在確保證言的真實性
刑訴-證據-「證據能力」乃有無作為證據的資格
刑訴-證據-『髒手』拿證據,法官不會採
刑訴-證據-人民有作證義務,如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將被罰錢、拘提
刑訴-證據-交通案件被告如未違規
刑訴-證據-刑事官司的輸贏,不在法律懂多少,而在證據有多少
刑訴-證據-刑案作證
刑訴-證據-庭外的話,僅能當屁話
刑訴-證據-庭外說一堆,不如庭內說一句
刑訴-證據-單憑妳的說詞,法官真的判不下
刑訴-證據-檢方有合理的懷疑後起訴,院方有確信後判有罪
刑訴-證據-轉為污點證人須經檢察官事先同意,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判決
刑訴-簡判-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原則上可無須坐牢
刑訴-簡判-簡易判決處刑
刑訴-量刑協商
刑訴-判決-法庭判重或判輕,取決於您的犯後態度
刑訴-判決-您的辯詞太硬拗,法官重刑伺候您
上訴
刑訴-上訴-上訴求寄罪,不如聲請易科分期繳
刑訴-上訴-刑案上訴,應在判決送達後十天內提起
刑訴-上訴-刑案上訴
刑訴-上訴-刑案上訴最高法院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刑訴-上訴-刑案發來又發回,正義也隨著時間去
刑訴-上訴-雖僅被告上訴,如適用法條不當,二審可判比一審重
刑訴-再審-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不當可聲請再審
刑訴-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向最高法院提出
少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