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南分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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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革
我國當前刑事政策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奉總統令公布施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亦奉 法務部分別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日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
依前揭法令規定,本會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指揮監督,本會即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報奉法務部核准,並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成立,台灣台南辦事處則奉 協會之令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正式成立,辦公地址位於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台南地方檢察署三樓),專線電話為(06)2971552,辦理台南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重傷害者本人保護工作。透過政府與民間團體結合社區建立保護網路,提供犯罪被害人協助與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社會安全福祉。
二、宗旨
本會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人或其遺屬,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社會安全福祉。
三、組織架構簡介
1.本會創會後,除陸續策劃各項工作方針與制度規章外,於88年4月1日在台灣地區及福建金門、連江各地方檢察署所在地設有二十一個辦事處,分別置主任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執行轄區各項保護工作。92年12月11日各地辦事處改制為分會,成立委員會並由民間人士擔任主任委員,以廣納社會資源投入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
為發揮保護功能,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本會及分會分別招募熱 心社會公益人士擔任保護志工,投入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行列,建立犯罪被害人保護網絡,積極推展被害人保護工作。目前聘有保護志工個人或團體共840多人。
2.本會置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七人及常務董事七人,均為無給職,由法務部就所屬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或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中聘任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另設常務監察人由法務部會計處會計長兼任;監察人兩人由法務部就所屬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或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中聘任之。
3.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任,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執行長一人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兼任;副執行長一人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資料科科長兼任;督導一人,下分五組為業務企劃組、綜合推廣組、人力資源組、主計組、行政組。各組置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另因業務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
4.分會置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及常務委員四人,均為無給職,由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中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榮譽主任委員一人,由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兼任;主任委員一人,由法務部就所屬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或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中聘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所屬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或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中聘任之;副執行秘書一之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及保護志工。
四、聯絡我們
分會會址
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3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3樓)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國定例假日除外)
上午 09:00-12:00
下午 02:00-05:00
洽詢電話
免付費專線 0800-005-850
(分會)06-2971552
(臺南地檢署分機)06-2959731#2803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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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www.moj.gov.tw〔法律資源〕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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