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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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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起訴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前科員詐領勞退準備金新聞稿_10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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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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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勞工局前科員詐領勞退準備金新聞稿_104.11.05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林怡君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偵辦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前科員仲○○(羈押中)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20家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高達3329萬餘元一案,於今日偵查終結,將仲○○、林○○二人及人頭勞工21人,分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訴

   本案係源於102年至103年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陸續接獲數家已停歇業公司申訴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款遭冒領,上開公司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後,勞工局因而發函台南地檢署請求偵辦。經承辦檢察官初步分析相關物證後,發覺應為一新型態犯罪手法,遂指揮該署事務官、臺南市調查處分析比對人頭勞工資料、清查相關帳戶及資金流向後,發覺係仲○○利用其職務上機會,以勞動部發給之「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帳號,查詢轄內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情形,並利用停歇業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尚未結清之機會。與林○○共謀,98年至100年間,由仲○○偽冒其所選定共20家受害公司名義,變造相關申請文書,仲○○並以自行製作同意備查公文或送臺南市政府民治市政中心勞工局承辦人審查後同意備查後代轉至臺灣銀行,使臺灣銀行之行員陷於錯誤而變更受害公司之印鑑及變更通訊地址;再由林○○提供以每件35萬元不等代價招攬所得之人頭勞工資料予仲○○,仲○○復再偽冒該等公司名義,以人頭勞工充作該公司退休員工,填具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向臺灣銀行申領人頭員工退休金,使臺灣銀行收受上開給付通知後復陷於錯誤,而依給付通知書所載內容開立受款人為人頭勞工之支票,寄發至變更後之通訊地址,林○○收受支票兌現後,給付人頭35萬元不等之人頭費,林○○則分得一成五至三成不等金額,餘則歸仲○○所有。前後共計詐領20家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高達3329萬餘元。

    本案經檢察官積極追查後,仲○○、林○○及各人頭勞工均坦承犯行不諱,檢察官並扣押被告仲○○及其配偶帳戶內不法所得或仲○○財產共6152,720元,檢察官亦請法院依法發還予被害人或宣告沒收、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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