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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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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臺南市議長賄選案件聲明稿_104.03.04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 資料點閱次數:952

偵辦臺南市議長賄選案件聲明稿    104.03.0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103年臺南市議會第2屆議長賄選案件,扣押選票、執行搜索及聲請羈押被告等偵辦過程,均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遵守程序正義及人權保障,秉持客觀中立,不分身分、黨派,只依證據論斷,絕對不受任何政治勢力影響

本署自接獲賄選情資分案偵辦以來,均持續密集進行,惟基於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無法對外公開偵辦過程說明偵辦經過,僅於聲請羈押被告時以新聞稿簡略說明聲請理由,其餘媒體之報導內容均非來自本署。至聲請羈押被告係依據相關證據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獲准,雖被告不服提出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駁回,認確有羈押並禁止接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本署再度重申檢察官為法治國的守護人,對所有案件均嚴守程序正義,完全依照證據論斷事實,不受外力干涉,希望外界能尊重本署檢察官偵辦個案過程,給予檢察官公平、公正、中立之辦案空間。

而被告家屬於今日遞交陳情信函,對於案件偵辦過程陳述意見,本署將分陳字案,依法調查後回復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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