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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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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09
  • 資料點閱次數:2482

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法定刑)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宣告刑)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台幣一仟元、二仟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如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則可不准易科罰金。

二.易科罰金之聲請,原則上以受刑人本人來署向承辦股口頭聲請之方式為之。

三.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 業或罹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來署代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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